什么是”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原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洗钱罪罪名设立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涉及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问题,特别是将自洗钱入罪,这是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对洗钱罪进行历次修订过程中的最大“亮点”,突破了传统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事后不可罚),体现出与时俱进和合理调整的刑事立法立场,是我国反洗钱刑事法律规制中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