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我司遵照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只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的期货资管产品,若您有意购买期货资管产品,请您确认符合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属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1)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 (2)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 本人(本机构)已经了解国家有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确认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